六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战备值班规定(试行)》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战备值班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6/8/1 11:14:02

六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战备值班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防办,市办各科室、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人民防空战备值班工作,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提高应对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现将《六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战备值班规定》印发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战备值班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人民防空战备值班工作,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提高应对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上级人防部门关于加强人民防空战备值班工作相关指示和六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应急值班与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办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防空战备值班,坚决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战备工作的规定和指示,以做好应对局部战争、组织人民防空准备为重点,平时兼顾协助处置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和办理本级机关行政事务等任务。


第三条六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通信科为本级战备值班工作职能部门。


第二章 机关及值班人员职责


第四条 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战备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空情、敌情和重大社情,以及本地区人民防空战备和突发事件相关情况。


(二)保证指挥和通信顺畅,及时准确地掌握和处置情况。


(三)受理上级命令、指示和下级请示、报告,并妥善处置。


(四)向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传达上级指示,并检查和收集执行情况。


(五)参与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六)检查和督促下级单位落实战备值班工作。


(七)加强与本级政府有关部门、驻地部队和本级各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之间的联络。


第五条 值班领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本级人民防空系统战备状态,掌握当面敌情动向和社会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


(二)检查和督促人民防空指挥、信息、通信系统,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和突然情况。


(四)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置。


(五)检查和指导值班人员履行职责,适时进行通报或讲评。


第六条 机关值班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级人民防空信息基本要素,熟悉当面敌情、战备动态;掌握当面空情动态和辖区重大社情、灾情,适时向领导提出处理的建议。


(二)受理上级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以及友邻、有关部门的通报,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根据领导批示进行处置。


(三)及时传达领导的指示,检查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执行情况。


(四)加强与军地有关单位值班室的协调与联络,负责来访人员的接待、登记。


(五)熟练使用值班室配备的设备、器材,并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六)维护机关的战备秩序,详细记载值班日志。


(七)完成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值班制度


第七条 战备值班


市人防办建立24小时昼夜值班制度,设值班领导、机关值班员。


(一)值班领导由办领导担任,实行带班制。


(二)机关值班员由机关全体行政人员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值班轮流


平时机关值班安排表由指挥通信科制定,每月安排一次。人防指挥所管理中心值班安排,由本单位负责制定;进入人民防空等级战备时,战备值班安排表由指挥通信科会同综合科制定。


(一)值班领导轮流。工作日、双休日、节假日按排班顺序轮流。


(二)机关值班员轮流。工作日按排班顺序每日轮流;双休日、节假日分白班、夜班两个班次,按排班顺序每日轮流。


(三)脱产学习、因公出差、因病请假20天以上(含20天)的,各部门应提前汇总综合科,当月可不安排值班。当月已安排值班的,由各部门负责自行调整。


(四)国家法定节日的值班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


通知执行。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战备值班安排由指挥通信科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备。


第九条 请示报告


值班员应将当日值班情况,于18:00时前综合报告值班领导(或根据有关要求上报上级值班部门),遇到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凡发生紧急情况,单位应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对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事发后1小时报送的,要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报送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并简要说明原因。突发性事件、重大事故、重大灾情等应在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并续报相关进展情况。


(一)值班员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当日值班情况。报告主要内容:


1、当日值班的主要情况。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3、对上级有关指示的执行情况。


(二)参与处置相关突发事件或其他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按照值班领导的指示,酌情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三)值班员向上级领导或机关报告工作,必须经值班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值班登记


值班人员要准确记录值班工作事项,做到字体规范、内容翔


实、要素齐全,不得随意涂改,乱改和撕页,确保记录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要妥善保存各种值班记录簿,严格查询借阅手续,指定专人负责,分类编号,定期归档。


第十一条 值班交接


(一)值班领导按排班时间组织交接班,值班员每天8:15和18:15自行组织交接班。有重要事项交接时,由当班领导主持交接班。交接班要做到交接清楚,责任分明,凡有关事项未交接清楚,造成后果的,应追究交班者责任。


(二)参加值班人员按照值班轮流表依次轮流,对次日值班人员,当班人员应于当天下午16:00前通知本人,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值班的,必须指定接替人员,并经值班领导批准。


(三)交接班的主要内容:(1)当日值班领导和值班员;(2)敌情、辖区重大社情、灾情;(3)上级有关指示,下级请示报告事项;(4)人民防空系统的重要活动情况;(5)安全防事故情况;(6)当日待办事项;(7)值班室的文电资料、设备器材、贵重物品等情况;(8)其他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 情况处置


第十二条 防空战备


(一)接到上级人民防空战备情况通报和指令后,立即报告值班领导。根据值班领导指示,迅速转交相关职能业务科室和部门处置。              


(二)收到下级关于人民防空战备情况信息,由值班员区别轻重缓急,向值班领导报告,根据值班领导指示,及时转交相关


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


(一)接到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信息后,立即将灾害、事故情况及其处置建议报告值班领导。


(二)及时了解和掌握后续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协调组织信息材料,经办领导审定后报送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上级人防主管部门。


(三)根据领导指示协调应急救援行动,迅速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


(四)保持与救援现场的联系,并根据现场需求和领导指令,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增援工作的落实。


(五)组织应急处置的善后工作。主要内容:(1)收集、整理有关记录和资料;(2)了解应急队伍的救援情况;(3)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值班领导;(4)搞好应急处置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行政事务


(一)接到上级关于行政事务电话、传真和紧急函件,应报告值班领导,并转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置。


(二)接到外地人防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来访和考察来电时,应及时转综合科承办,综合科根据来访意图、考察内容、考察对象,提出拟办意见。


(三)接到来电找办领导等公务电话时,要问清事由、做好记录,迅速报告办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并按照领导指示处理。


(四)外来人员来办找领导时,必须问清所属单位及事由,


并及时报告办领导,按照领导的意见,做好引见工作,如领导暂时无法会见时,应说明情况,做好接待。


(五)认真观察安防系统的监控情况,每天负责办公楼通道大门的开锁和关闭,掌握办公楼周围的动向,适时进行安全巡视,确保办公区域安全。


第五章 值班要求


第十五条 工作日、双休日期间,值班领导应在辖区内值守应急,法定节假日及战备期间,实行24小时在岗带班。值班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工作检查、督促,及时协调值班事务,遇重大突发情况,必须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值班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确保24小时在岗值班,值班电话铃响3声之内接听电话,答复问题迅速准确。不得随意离岗造成空岗现象,不得将值班室电话转接到手机,不得安排非在编人员值班或顶岗。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必须经值班领导批准,安排好接替人员后,方可离开。


第十七条 值班人员应熟悉值班工作各项流程,能操作值班室设备,准确记录值班工作事项,知晓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程序,掌握当日值班领导姓名、联系电话及上级值班部门电话、传真号码并保持密切联系。


第十八条 各级值班人员通信工具保持24小时开通,确保联络和适时指挥。


第十九条 值班人员要严格对照值班轮流表做好值班准备,


正确处理好值班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不得无故或其他理由不参加


值班;


第二十条 保持良好的值班秩序,爱护各类设备、工具、器材,物品放置整齐有序。值班人员不得处理个人事务或与值班无关事项,无关人员严禁带入值班室。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计算机、传真机、电话的使用规定,严禁明密混用,专用计算机不得与互联网连接;不得擅自拆阅机密文件和他人信函,对受理的文电要认真登记,转交手续完备;文电、资料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 指挥通信科应加强对本级战备值班情况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适时对值班情况组织讲评。


第二十三条 对不履行职责,造成误情、漏情、错情的,视情予以处理。在紧急信息处理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并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指挥通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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